发布日期:2024-03-17 12:10 浏览次数:
学生因车祸在校园内受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这不仅严重威胁了学生心身身体健康,也让学校陷于失望境地。
为了更佳地宣传校园安全性的重要性,提升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6月2日上午,唐河县人民法院巡回演唱法庭走出该县马振抚第二初级中学,公开审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用以案释法的形式为100余名师生上了一堂类似的法治教育课。与同学撞击伤势导致九级残疾郑某系由马振抚某初级中学的在校学生。2018年10月29日下午,在上体育课权利活动时,郑某在体育器材上磨练期间,与马某撞击后摔到地上伤势。
伤势后立刻被送到马振抚卫生院展开化疗,先后又在唐河县中医院、市中心医院、市骨科医院、北京市积水潭医院化疗,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经有关检验机构检验后,指出郑某左肱骨髁、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分别包含两处九级残疾。郑某住院治疗期间,唐河县马振抚某初中拨付医疗费75000元。马振抚某初中在中国人民财保南阳公司投保有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300000元。
但因双方赔偿金事宜并未达成协议完全一致结果,郑某欲诉至法院,催促依法裁决马某、唐河县马振抚某初中、中国人民财保南阳公司赔偿金各项损失总计304272.39元。法庭当场裁决三方担责由于原告郑某、被告马某在学校自学、生活期间,学校对其有安全性管理责任。
被告唐河县马振抚某初级中学系由教育机构,原告郑某和被告马某系由容许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有义务对还包括原告在内的在校学生展开适当的安全性教育和自我维护教育,在体育课上,老师惟到警告、教育、管理职责,亦不存在罪过;被告马某某系由实际侵权人,在体育课堂上对原告展开撞击后,导致原告跌倒在地后住院、残废,亦不存在罪过。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做出裁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的30天内在校方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金原告各项损失总计233760.62元;被告马某无经济来源,由其法定代理人在本裁决生效后的30天内赔偿金原告各项损失总计41251.87元;被告唐河县马振抚某初级中学赔偿金原告精神抚慰金15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在缴纳上述金额时,扣减其中的60000元(垫支75000元-15000元)缴纳给唐河县马振抚某初级中学;上诉原告郑赛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众说纷纭:根据《侵权行为责任法》涉及规定,容许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自学、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惟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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